浙建〔2017〕5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