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要求如下实施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归口工业企业统计的除外)。
二、奖励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资质拓展和晋升
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新获得特级资质的,给予50(原3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一级总承包资质、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给予30(原15)万元、10(原8)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二级总承包资质、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给予15(原8)万元、8(原5)万元奖励,企业有多项施工资质的,只给予一个类别的奖励,企业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从高计算奖励,按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新获得起始等级资质不予奖励;对新获交通、电力、水利等方面施工资质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本地企业通过资质吸收、合并等方式获得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涉及交通、电力、水利等方面施工资质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预测奖励金额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和科技创新
对当年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甬江杯”、“舜江杯”优质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别获奖的,从高不重复奖励,获得上述奖励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总额奖励减半。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宁波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获得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人、2000元/人的补助,对当年获得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培训技术工人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证书,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注册的,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原500元/人)的补助。评上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按照2017年预测奖励金额80万元)
(三)支持参建装配式建筑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对于经住建部门认定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当年竣工建筑面积给予不同的奖励,10000平米以上奖20万元,5000(含)—10000平米(含)奖10万元。
(预测奖励金额50万元)
(四)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做大做强
方案一
对建筑施工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长5%(原10%)以上且本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奖励10(原8)万元,10000万元(含)—15000万元的奖励20(原15)万元,15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奖励30(原20)万元,20000万元(含)—40000万元的奖励50(原40)万元,40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0(原50)万元。
对建筑施工企业本年度省外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长5%(原10%)以上且本年度省外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10000万元(含)—15000万元的再奖励10万元,15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再奖励15万元,2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再奖励20万元,30000万元(含)—40000万元的再奖励25万元,40000万元(含)以上的再奖励30万元。
对宁波市外企业,在余姚市设立子公司并申报建筑业资质的,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第二年起同余姚市建筑业企业的奖励办法同等享受。
(按照2017年预测奖励金额300万元)
方案二
对建筑施工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进行排名,第1-3位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第4-6位奖励20万元,第7-15位奖励10万元。
(预测奖励金额270万元)
三、奖励扶持兑现审核
安排500万元用于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如有突破,在总额度范围内按比例扣减。政策资金兑现前,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市政府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企业做大做强项目需要填写《余姚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申报表》和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创优获杯资质晋升奖励工法创新的企业需要填写《建筑业企业创优获杯、资质晋升、工法创新奖励申请表》和证书、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施工单位需提供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住建部门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