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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工程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区县(市)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及专业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工程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根据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且满足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凡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试行)》(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 号)精神,取得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后,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助理工程师职务,其注册、社保和聘用一致的时间可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根据所在单位性质、申报专业,分别按宁波市各工程系列职称主管部门2022年评审通知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1、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申报条件企业单位申报人员按《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 号)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2、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申报条件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2〕61 号)有关规定执行。

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水利专业工程师申报条件按《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22年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水利202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另农业工程、交通工程、自然资源工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广播电视工程、快递工程等专业申报条件按宁波市级主管部门2022年评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基本条件

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按照《余姚市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表》(附件2)的评价标准,自评分须达到60分方可申报。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要与申报专业相关联,且为近三年内取得。

(三)继续教育

近三年,所有申报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未达要求不得申报。

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作为附加分纳入评审考核指标体系。继续教育学时,可由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如不能获取数据的,须从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打印相关证明并作为佐证上传(学时登记事宜可咨询0574-62711012)

(四)年度考核

2019-2021年,申报对象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等次以上。

(五)事业单位评聘结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须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3)扫描件。

三、申报评审程序

初、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等程序报送各职称申报受理点。

(一)网上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3、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操作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4、5。

(二)纸质材料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待系统提示后,从系统中导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带“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一式三份(A3纸骑缝装订,所有内容填写在规定的页面范围内,不得增页、附页),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各职称申报受理点。

根据本专业量化评分表准备相关纸质材料一份。纸质材料的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所有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

四、其他要求

(一)业绩档案。完善的业绩档案是职称申报的基础,专技技术人员应及时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我的业绩档案”更新、完善本人业绩档案。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申报材料审核递交后,不再补充材料,如因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三)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现场答辩。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成绩作为专家评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的申报对象视作放弃评审。

公示要求。根据省、宁波市人社部门要求,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证书发放。根据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宁波市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9号),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从省平台“电子证书下载”栏目中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七)缴费标准。评审费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进行收取,初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0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80元。进入评审环节的申报人员须在收到12333短信提示后,登录管理服务平台缴纳评审费用。

五、申报纪律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六、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农业工程、交通工程、自然资源工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广播电视工程、快递工程等专业以宁波市级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准)。要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考虑公示、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尽早提交申报材料,防止因管理服务平台关闭等原因影响当年申报。

1、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余姚市阳明西路239号2206室,联系电话:62831316,联系人:喻志军);

2、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余姚市南滨江路218号802室,联系电话:62719723,联系人:俞迪波);

3、水利专业工程师: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南雷南路315号 815室,联系电话:62799110,联系人:胡杰炎);

4、助理工程师申报:余姚市人社局(余姚市保庆路128号315室,联系电话:62731229,联系人:罗燕斌);

5、余姚市工程技术人员中评委办公室(余姚市保庆路128号315室,联系电话:62731229,联系人:罗燕斌)。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