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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余姚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余姚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余姚市建筑业协会(下称本协会)是余姚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业”总目标,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努力搞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构建和谐行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向“建筑之乡”的跨越。

第四条 余姚市建设局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余姚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余姚市丰山路199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同行的发展动态,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订政策时提供参考;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四)为企业培训人才,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帮助企业培养人才,为企业各类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持证上岗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等方面提供服务,提高建筑企业整体素质;

(五)组织企业间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建筑业咨询服务,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进步;

(六)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简报,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创优评优,表彰先进,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

(七)组织会员学习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八)参与社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九)自筹经营,自求发展,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主创新发展能力;

(十)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在余姚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或办公室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简报等资料;

(五)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本协会建设、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批准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议协会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骨干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办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办班培训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余姚建筑简报》、文件、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等;

(四)交纳上级有关协会会费;

(五)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

(六)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聘用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养老、住房、职称、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订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3 月 16 日余姚市建筑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