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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委托市国税局代征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通知

余姚市总工会文件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

余总工〔2012〕91号

 
 

关于委托市国税局代征企业
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余党办[2012]87 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1月份起,实行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国税局代征全市非公企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代征范围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征试行期,上年工业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商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先行实施,其余企业仍按原渠道征收。具体名单由市总工会确定,一年一定。

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非公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均由市国税局代征。

二、工会经费(筹备金)代征项目

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

2、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且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筹备金)计缴依据

根据《工会法》、《浙江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及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实物工资。具体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对缴费单位不能完整提供工资总额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

四、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解缴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将2%的60%部分直接划拨给企业工会,40%部分由市国税局代征上解市总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由市国税局代征上解市总工会,待企业组建工会后由市总工会按相关规定返还。

五、工会经费的补助

试行期内,每家企业由市国税局年代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的40%部分),市总工会将市国税局代征工会经费的50%作为补助返还给企业工会。个别经营有严重困难的企业,按规定上解工会经费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总工会汇报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总工会审批后确定补助额度,具体办法由市总工会另行制订。

六、工会经费(筹备金)代征结算

工会经费(筹备金)每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征收期比照流转税纳税申报征收期。市国税局于征收期结束后30日内向市总工会进行结报。

七、工会经费的使用

本着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原则,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其80%部分由基层工会留用(分企业直接划拨60%部分和上级工会补助20%部分);另20%部分,用于市总工会和上级总工会的上解经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工作经费,代征部门的工本费和机动经费等。

八、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收管理

市国税局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时使用由财政部监制全国总工会印制的专用票据,市国税局负责制定具体的申报、缴纳和管理办法,参照税收征收办法加强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市总工会与市国税局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传递,及时商量解决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征工作中的问题。

九、工会经费(筹备金)计缴不良行为的处理

对个别不按实申报、不按时解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或拒建工会组织不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企业,经督促仍不改进的,则按《工会法》规定,提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视情在媒体进行告示,且不返还被处理后解缴的工会经费补助部分。

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监督

依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市总工会执行中国工会会计制度,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接受国家审计和上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一、工会经费的返还、上解比例调整

工会经费的返还、上解等,根据工会工作发展需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作适当调整。

十二、产业工会和市直部门所属非公企业参照执行。

十三、有关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政策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涉及代征未尽事宜由市总工会和市国税局商议再决。

(100份以上不盖章)



             余姚市总工会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会经费(筹备金)  代征  通知

抄送:宁波市总工会,方文军副书记,诸晓蓓副市长,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各局工委(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