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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07年1月15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建设部文件正式印发在全国实施,这是全国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有着重大的意义。《办法》的实施将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共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做出努力。


  一、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均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则明确提出: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



  健全信用体系是完善防止拖欠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在2006年7月7日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要以完善体制机制、健全信用体系为核心,以深化投资和建设体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经济制衡、信用约束、政府监管的综合防范机制,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要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统一的、涵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发布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实现动态监管,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市场监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十六大报告把政府职能概括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指明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建筑市场应当综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2005年8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提出“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要求,就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健全信用体系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信用意识较为薄弱,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信用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经营成本浪费,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



  二、当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虽然目前各地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缺乏有效地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信用的信息收集、整理、评价等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对具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信息收集、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应用等还缺乏明确规定。虽然一些地方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评价方法也不一样,造成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不能互认,甚至形成新的市场壁垒。



  二是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不够,信息公开滞后。根据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一些地方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平台或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造成了资源浪费。



  三是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目前,各地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通常采取曝光、与资质年检挂钩、进行招投标标前提示等方式,进行失信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行政监督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仍然十分有限,还没有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四是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没有形成使用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消费者个人信用知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维权意识不强,信用道德环境培育力度不够,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意识还比较淡薄,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进行。


  三、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要求,我们明确提出今后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切实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构建“四个统一”,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制定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针对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资质资格管理等突出问题,制定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诚信标准。二是建设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积极组织长三角和环渤海两大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全国各省市,尤其是那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要加快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各地的诚信信息平台互联,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将是2007年建设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三是完善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评价、应用和发布、信用机构管理、失信惩戒机制等,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四是构建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于失信行为进行教育、行政、经济、法律和舆论等综合惩治,同时对诚信行为给予切实鼓励,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



  (二)加大整合协调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



  政府的推动作用体现在:一是加强领导,各地应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加大整合协调力度;二是制订工作方案,统筹指导当地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交换、发布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四是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五是政府带头并鼓励社会各方使用信用产品,培育信用产品需求;六是加强对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管,规范其运行;七是与工商、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资源,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首要工作是要尽快出台统一的诚信标准,加快政府诚信信息平台建设,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风险。为此,各地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诚信信息平台;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失信行为的处罚记录,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提高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三)推进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要坚持诚信体系建设。要发挥直接接触会员的优势,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行业诚信体系,确立行为规范,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目前,有的行业协会虽然已开展了一些工作,但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工作进展缓慢。为此,建设部将研究提出促进和规范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协会做好这项工作。



  前不久,经过研究,建设部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列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单位,希望协会充分发挥为企业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公平竞争、协调利益冲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整合相关资源,加强调查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统一的诚信标准、信息平台、奖惩机制和法律法规,推进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题研究,组织交流研讨、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和行为,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中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试点区域要为全国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建设部选择长三角和环渤海南北两大区域作为工作试点,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统一的区域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为全国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对试点工作的要求是:两大试点区域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协作,整合资源,推进共享,要建立并完善区域性的试点工作联动机制,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分工,积极协调,加倍努力,务必要在2007年建成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成试点任务。同时,全国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抓紧完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要加大整合协调力度,抓紧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切实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手段,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并为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提供基础平台。建设部将在2007年抓紧推动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平台将在2007年年底开通试行。



  四、出台统一的诚信标准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突破口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按照“三步走”的工作设想,建设部将分步骤、分阶段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第一步,首先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制定并颁布统一的诚信标准,在建立省、市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发布平台;第二步,以行业协会为主,对于行业内的相关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步,推动建设、工商、税务和金融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社会中介组织为主,采用科学方法对市场各方主体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当前,最为迫切地就是要尽快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诚信标准。只有这样,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才有了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基础的信息来源。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建筑市场的现状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当前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既立足当前,突出了重点,取得实质性进展,又兼顾长远,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此,从2006年初起,有关起草人员先后赴湖南、山东、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和广东等省市进行调研,组织召开了十几个专题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协会和企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照《全国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模式文本(工程建设篇)》,请律师进行专业审核。在稿子基本成熟后,向铁道、交通、水利和民航等部门建设司(局)、建设部部内相关司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征求了意见,并同时上网征求全国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对稿子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12月底通过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核。2007年1月,建设部正式颁布施行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这是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出的重要一步,将使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实现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法律依据,所涉及的建筑市场9方主体的范围以及诚信行为信息的概念和内容;对部、省、市、县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并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采集与共享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采集主要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市场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及政府的各类执法检查、监督、举报和投诉等工作来实现;同时,强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大管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督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基础上,逐步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在信息平台建设上,要加强信息共享,为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可依据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来实施。关于诚信信息公布与利用,《办法》明确规定,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3年,符合认定标准的内容要由建设部统一组织公布。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内容,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经营理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建设部提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目前应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事项为主,将来再逐步补充完善其他内容,使该标准具有一定普遍性,便于全国统一执行。在确定具体内容时,提出该标准应体现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建筑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体现维护群众利益,包括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体现层级监管和区域监管,国家标准具有普遍约束,同时允许各地制定实施细则,便于施行和开拓创新;体现方便操作、行业接受、主体理解、社会认可的原则。经过认真研究和严格筛选,《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目前共计175条,且保证每一条款均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与建设有关的法律、国务院条例、建设部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等,并注意了新办法、新标准与以往相关文件的衔接、与各地方标准的衔接,重点强化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问题,突出了建筑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承发包交易、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内容。



  2007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抓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宣贯工作,要以施行统一的诚信标准为契机,以建立诚信信息平台为手段,以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为杠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推动建筑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建设部副部长 黄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