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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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