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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重磅消息!税务总局发文:建筑企业提供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实行一次备案制,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17.11.26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另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2017年9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将“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列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的一项任务,限时改进落实。据此,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只需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二)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所需资料的范围。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的资料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的资料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明确了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了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受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税务机关。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举办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三部委发文后建安企业财税形势分析与实务管控应对”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17年9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进一步深化营改增试点、完善相关财税政策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三大部委携手出文2017年99号,对未来建安企业的管控高屋建瓴提出要求,未来1年内建安企业还会是政策波动大的行业,对这个行业来讲,营改增刚刚起步,提前学习会提前把握机遇,免受损失。

与此同时,国家在税务稽查的布局上面也做出明确指示,稽查力度继续加大。

为了帮助建筑企业梳理领会部委精神,分析形势,掌握未来建安财税管控形势,争占先机;吃透2017年发布的所有建安新政,用上国家优惠,躲避税收风险,解决企业实际疑难问题;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将于11月在北京市举办“三部委发文后建安企业财税形势分析与实务管控应对”,旨在通过政策梳理、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为学员全面分析及解决在管理和执行层面的关键性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思路与方案,从而达到实操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 培训内容

(一 建安企业未来形势分析及新政策解读

1. 建安企业形势分析;

2. 三部委2017年99号解读;

3. 2017年11号文解读;

4. 2017年58号文解读;

5. 其他2017年新政策解读。

(二 建安企业全流程风险防范及最优节税规划

1. 投标经营与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及管理;

2. 施工生产与管理环节的涉税问题及管理;

3. 工程结算与分包环节的涉税问题及管理;

4. 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税务处理;

5. 建筑企业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6. 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

7. 建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及案例分析;

8. 建筑企业资质共享和挂靠业务的税务处理 ;

9.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风险的票据管理与操作。

(三建筑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与风险管控

1. 采购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管理控制;

  1.1增值税下采购成本的控制;

  1.2采购发票的三流一致要求;

  1.3 采购合同的涉税条款设计;

  1.4 物资采购业务流程的设计;

  1.5 物资采购业务增值税会计。

2. 成本费用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管理控制

  2.1 增值税下成本费用的控制;

  2.2 费用性支出发票基本要求;

  2.3 增值税与成本费用的核算。

3. 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控制

  3.1 销售额的筹划与税负控制;

  3.2 工程结算环节与纳税义务;

  3.3 发票开具程序与流程控制;

  3.4 销售合同涉税条款的设计;

3.5 经营收入与增值税的核算。

(四新形势下建安企业全流程实务管控

1. 营改增对投标的影响与管控

1.1 案例演示营改增对造价的影响;

1.2 案例演示营改增前后造价对现金流的影响;

1.3 案例演示营改增前后造价对利润的影响;

1.4 案例演示正确的管控方式;

1.5 “营改增”后业务承揽环节涉税风险及管控。

2.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的影响与管控

2.1材料的抵扣处理;

2.2人工的抵扣处理;

2.3设备的抵扣处理;

2.4其他的抵扣处理;

2.5构建企业成本管控流程关键点。

3. 建筑施工企业疑难问题解决思路

3.1 外部劳务用工模式及劳务费用列支问题;

3.2 按照建安发票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3.3 劳务派遣用工劳务费用列支问题;

3.4 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涉税风险;

3.5 建筑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3.6 营改增后供货商管理;

3.7 施工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房产税业务;

3.8 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3.9 施工中耕地占用税问题;

3.1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申请加计扣除的有关规定;

3.11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其旅游费用怎样扣除;

3.12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3.13 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3.14 福利费是否必须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

3.15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16 企业员工出差乘座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保险费发票,能否扣除?

3.17 误餐补助能否依据餐饮发票报账列支;

3.18 企业的劳动保护费和职工取暖费补助如何税前列支;

3.19 无息借贷问题处理;

3.20 其他。

二、参会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总经理、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财务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总监、税务经理、经营、预算、审计、采购、项目管理及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7年12月27日-29日(27日为报到日)   地点:南京市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2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资料费、专家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会员单位免费参加(正常缴纳资料费和餐费)。

五、报名方式

联系人:周 涛  13552687325

电  话:010-58942562

E-mail:1171110884@qq.com

附报名表

注:凡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请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