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协会文件

协会文件

【转发】电子证书率先在江苏/浙江启用,假证、挂证或将无处藏身!

2017年7月,住建部批准了江苏省试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试点。自2017年12月1日起,江苏省对“现场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安管人员”合格证书(A/B/C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

12月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文,启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电子证书

“安管人员”合格证书(A/B/C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2017年11月开始陆续启用电子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2017年12月开始陆续启用电子证书。

1、证书自行下载打印:这些证书均可自行下载打印,无需再到窗口领证或者物流领证。每本电子证书上有“浙江政务服务网”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查看证书详细信息。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 “便民服务”  → “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后下载打印。

(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2、与纸质证书相同效力: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原持有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办理变更、延续、复核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到底长啥样子?

目前,浙江省的电子证书样式尚未正式公布,江苏省已公布的证书样式如下:


作为全国建筑业“领头羊”,江苏、浙江两省逐步推行电子证书,为建企带来很大便利。针对此类建筑领域改革和试点,住建部也多次表态,鼓励各地积极依法依规试行各项改革新举措,取得的成功经验将向全国推广!

相信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将为期不远!

文件原文:

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电子证书的通知

函政办字〔2017〕120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9号)要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证照数字化管理目标。我厅自2017年11月开始陆续启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电子证书。此次电子证书发放范围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合格证书)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事项,获得核准后生成电子证书。此证书可自行下载打印,无需再到窗口领证或者物流领证。每本电子证书上有“浙江政务服务网”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查看证书详细信息。

原持有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办理变更、延续、复核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签章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4日

关于启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知

函政办字〔2017〕121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9号)要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证照数字化管理目标,我厅自2017年12月开始陆续启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事项,获得核准后生成电子证书。此证书可自行下载打印,无需再到窗口领证或者物流领证。每本电子证书上有“浙江政务服务网”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查看证书详细信息。

原持有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办理变更、延续、复核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签章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4日

关于举办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最新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18年3月1日,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实施,该国标中有很多强制性标准,必将对我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带来重大及深远的影响。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党中央提出了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核心是大力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抓手是基础设施建设。这给工程建设领域带来了又一轮发展机遇。造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住建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发的《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更是为“造价”操作与管理指明了方向。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必须思考如何开展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将过去分阶段、信息不连贯、专业人员重复的造价管理工作转移到以全过程投资管控为核心的工作中来,转变过去以验工计量为特征的造价管理思路,切切实实关注工程项目价值增值,实现集成化模式下发承包方的双赢。为做好政策宣贯,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特举办“最新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解读《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要点

1.总则相关问题的解读;

2.术语相关问题的解读;

3.基本规定相关问题的解读;

4.鉴定依据相关问题的解读;

5.鉴定相关问题的解读;

6.鉴定意见书相关问题的解读;

7.档案管理相关问题的解读;

8.附录相关问题的解读。

(二)典型造价鉴定案例解析

1.案例一:承发包人均提出解除施工合同的纠纷;

2.案例二:固定总价的在建工程如何结算的纠纷;

3.案例三:劳务合同中费用是否包含辅材的纠纷;

4.案例四:工程变更如何鉴定价款而纠起的纠纷;

5.案例五:数份承包合同而如何确定计价的纠纷。

(三)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内涵

1.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核心;

2.如何形成全过程投资管控核心竞争力?

3.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三个关键环节;

4.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案例分享。

(四)全过程造价管控的关键环节——项目合同策划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策划;

2.可参与招标策划的服务工作内容;

3.EPC管理模式下的风险分担方案及项目案例分享;

(五)建设项目风险分担与全过程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及案例分析

1.风险分担原则及案例分析;

2.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及案例分析;

3.情势变更原则及案例分析。

4.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原则及案例分析;

5.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及案例分析;

6.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程序优先原则及案例分析;

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范性原则及案例分析;

8.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实事求是原则及案例分析。

(六)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与索赔及案例分析

1. 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及案例分析;

2. 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原则及案例分析;

3. 程序公平原则及案例分析;

4. 实际损失原则及案例分析。

(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工程量计量原则及案例分析;

2.工程量偏差的因量裁价原则及案例分析;

3.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进入结算原则及案例分析;

4.节点计量、里程碑结算原则及案例分析;

5.总价合同结算遵循“总价+-调整款”原则及案例分析。

二、参会对象

    各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地方造价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员;各房地产、监理、项目管理等单位从事概预算、工程造价、基建、法律、市场经营、合同、审计的相关工作人员;各中、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等。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7年12月28日-30日(28日为报到日)  地点:成都市

2018年01月18日-20日(18日为报到日)  地点:深圳市

2018年01月25日-27日(25日为报到日)   地点:济南市

  

四、培训费用

会员费用:200元/人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非会员费用:2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专家费,其他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报名方式

联系人:周 涛

电话:13552687325

传真:010-58942562

E-mail:1171110884@qq.com

附报名表

注:凡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请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报名。

 


全流程协助二升一、一升特资质升级指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