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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征求《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征求《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当事人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我办起草了《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拟由市政府发布施,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10月19日(下周一)17: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工作联系单或钉钉的方式反馈至我办。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冯建明(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联系电话:13606596169665785)。

意见征求单位:

1.各乡镇街道;

2.有关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市国资办、市舜建集团、市舜通集团、市舜农集团、市阳明文旅集团;

3.有关单位:余姚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天成合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康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市建筑业协会。

 

附件: 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当事人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中意宁波生态园、市直部门、市属国有企业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本部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本地、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交易。

市直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宁波中意生态园根据本办法制定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实施办法,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工程施工规划许可或用地手续的,应当在交易前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现行计价依据,并结合市场价格编制预算或确定交易控制价。

第七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发包、邀请发包和直接发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经本乡镇(街道)或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可采用邀请发包方式。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承包人可供选择的;

(二)根据《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被确定为抢险和应急工程的;

(三)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发包但不宜公开发包的;

(四)拟公开发包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经本乡镇(街道)或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或发包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根据《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被确定为抢险和应急工程且不适宜公开和邀请发包的;

第十条 发包人应当在发布发包信息和发售发包文件3个工作日前将发包信息和发包文件送监管机构备案,发包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竞包人提交竞包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发包的,发包人应将发包信息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布。发包人应对发布的发包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发包方式的,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发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发出发包邀请书。

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人,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项目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2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采用年度入围等简易便捷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十五条 采用年度入围方式的,发包人应当按工程项目类别分类公开发布预审信息,编制资格入围预审文件,并要求竞包人按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确定年度入围单位。

第十六条 年度入围以各乡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市直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为单位组织实施,未组织年度入围的市直部门在实施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入围单位中选择承包人

资质类别、入围单位数量等由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潜在入围单位不得仅限于注册地为本乡镇(街道)的企业,各类别入围单位一般不得少于7家。

年度入围每期有效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应对入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制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采用年度入围方式发包工程项目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入围单位发布信息,并发售发包文件,竞包人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交竞包文件。发包文件中对承包人的选定,由发包人根据项目性质情况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一)随机抽取法 发包人在工程预算价或交易控制价内确定合理的下浮范围,随机抽取下浮率计算后作为评审基准价,入围单位的报价接近评审基准价者为承包人。若出现并列情形则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

(二)最低价法 发包人在所有低于工程预算价或交易控制价的报价中,确定最低报价者为承包人。若出现并列情形则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

第十八条 发包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发包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发包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竞包人或者竞包人,也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超交易管理权限发包。

第十九条 发包文件要求提交竞包保证金的,一般不超过发包控制价的2%,竞包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同时推行保证金保险和年度保证金制度。竞包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且交款人的名称必须与竞包人名称相一致。未中选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可在中选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中选人及中选候选人的竞包保证金待发包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退还。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竞包人。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对已发出的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竞包文件编制的,发包人应当在提交竞包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发包文件的潜在竞包人;不足3日的,发包人应当顺延提交竞包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采用商务、资信、技术打分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人员由发包人代表1名及余姚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类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其他评审办法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人员由发包人代表1名及委托的经济、技术类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限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提交竞包文件的竞包人少于3个的,发包人应当重新发包。经评审后的有效竞包人少于3个的,由评审委员会(或按发包文件规定)决定是否重新发包。经重新发包竞包人仍少于3个的,由发包人提出申请,报经监管机构同意,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

第二十五条 竞包人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和我市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已信用修复、完成执行或公告期限届满的除外。禁止竞包人串通、出借资质、以他人名义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确定中选人后7日内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选人。中选结果通知书对发包人和中选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和中选人应当在竞包有效期内按照发包文件和中选人的竞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发包人和中选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选人不得将承建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二十八条 潜在竞包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发包文件、资格入围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包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竞包人对开启竞包文件或开启资格预审申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竞包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发包、竞包活动。开启竞包文件或开启资格预审申请书现场提出的,发包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 竞包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发包不符合有关交易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机构提起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竞包人对乡镇(街道)、部门监管机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  投诉处理期间,监管机构可视情发出《暂停发包活动通知书》。发现投诉事项不成立或认定的投诉事项不影响发包的,发包交易活动继续;投诉事项成立或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重新发包,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发包人通报批评。

违反本办法其他交易规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发包人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竞包人、相关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评审人员等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监管机构查实后,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复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禁止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参加本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竞包人和相关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评审人员等有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的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策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有建议意见请于10月16日下班之前返馈给协会。联系人:余美英,1388447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