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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余姚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余姚市建筑业协会,是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社会团体,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余姚市。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围绕“企业富民、创新强业”总目标,坚持“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构建和谐行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向“建筑之乡”的跨越。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构是余姚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党建工作的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余姚市丰山路4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培训业务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以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同行的发展动态,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订政策时提供参考;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四)为企业培训人才,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帮助企业培养人才,为企业各类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持证上岗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等方面提供服务,提高建筑企业整体素质;

(五)组织企业间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建筑业咨询服务,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进步;

(六)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多渠道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创优评优,表彰先进,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

(七)组织会员学习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八)参与社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九)自筹经营,自求发展,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主创新发展能力;

(十)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 凡在余姚市内从事建筑业及建筑业相关的企业;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或办公室办理入会登记,发文公布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 无故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告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批准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议协会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设监事一人。骨干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每届为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一届满后担任名誉会长,但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办理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办班培训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明细单笔不高于1万元,分档不超过4档。会长单位1万元、副会长单位8千元、理事单位6千元、一般会员单位4千元。

第三十五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务活动费;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文件、资料网站、通讯等业务费用支出;

(四)交纳上级有关协会会费;

(五)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

(六)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聘用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养老、住房、职称、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订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现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9日余姚市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10月25日